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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5月21进入公司的,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没有保险,转正后,因为我在老家上的保险,公司每个月给我三百元补助,让我填写了一份自愿放弃保险的协议,上面注明我是9月2日进入公司的。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给,都留在了公司。周一,也就是2014年1月13号,正常上班,下午四点的时候,突然找我谈话,说要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心慌慌的,公司说给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并说为了在1月15日让我顺利拿到赔偿金,让我在解除合同上面签的日期是2013年12月15日,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就签字了,工资和补偿款会打人银行卡,于是第二天就没再去公司。我加班十天,调休了差不多三天,剩下的调休,公司以我还不满一年,费用抵消了工服,但这几天,想想公司这么做真的很不合理,可是我已经签字了,如果其他同事发了年终奖,年终奖还能得到吗?而且没有事前一个月通知,却把时间提前,让我签字,是不是合理,正常的话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金? 如果能得到你的回复我非常感谢,这几天心情实在是不好!

劳动纠纷
2014-01-17 1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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