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组长未开村民小组大会将土地补偿款这样分配:有承包地的按照承包面积全额分配,这点村民都没异议。还有包产到户时小组留的机动地(未发包给村民的土地)以及道路设施,水沟等补偿款合计180余万元,组长提出70%分给1980年集体总人口(其中包含1980-2013年已经死亡人口)。剩余30%分给集体现有人口+(1980-2013年死亡人口)。我个人认为这个方案不合理:一个死亡32年的人能分6000多元,而一个出生32年的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只能分到1115元补偿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