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公司发给员工A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要求员工A继续上班报到,几天后该公司邮寄主张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A,但A并没有收到。员工A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公司拒绝。请问A被该公司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公司要求上班报到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劳动关系?A从劳动监察处知道公司已经提前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于是A30日后就没去公司上班报到,请问A的离职日期是什么时候?员工A请求公司支付由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自己主张协商一致解除)赔偿金和由公司违法解除后来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否都能得到支持?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