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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合同期与无固定合同期在合同未到期前乙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对于乙方有违约有何规定? 2、合同已到期,劳资双方只存在着劳动关系,公司提出重签合同,若乙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 3、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本人2001年10月19日参加本单位工作,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能否得到生活补助费?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05-08-19 21:08: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请问律师:这段话是否说明2001年10月19日前录用的企业员工,现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取得生活补贴?
  • 1、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无经济补偿金。
    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经废止了。
  • 现在执行这句话一直存在争议. 各地执行不一样。
  • 同意。但您可以争取一下,至于能否被支持,则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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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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