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你们的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情况下如未明确注明是一般保证的,都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你的情况来说,债权人必须在2012年11月27日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免除,所以他在11月16日给你们发律师函主张权利,他的目的是中断时效,在2年内都可以要求你们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你们代其偿还了该借款,可以向企业追偿,虽然企业现在无财产,但必须固定你们的债权,在其有财产时可以申请执行。如不起诉固定债权,很可能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