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0月到公司上班,于2011年2月签订了一份到2016年的合同。在2013年7月3日公司给我签订了一份分解确认书,头三个月做2000元有1160元的基本工资,4000元以上再加200元的奖金,以后是每个月4000元的任务,4000元以内25%的提成,以外30%的提成。但在7月5号公司领导又把我叫到办公司说要找一名负责株洲地区经销商的人员,写了一张条子给我,负责经销商每月1500元的基本工资,业务部30%的提成。我们每月15号发工资。8月15号和9月15号都是按照业务员的工资来发的,到9月24号我追问长沙总公司的的领导,有领导说只发我2个月的,我明明是做了3个月为什么只发我2个月的工资。7月3号的分解确认书公司没有盖章只有经理和我的签名,7月5号写给我的条子只有经理的签名没有我的签字,但我有录音,请问我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