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0年1 月到慈溪市庵东农贸市工作至今已有十六年,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单位拒绝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单位直到下午三时才通知我合同到期次日起停止上班,我提出在单位每工作一年给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我这个要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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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是否续签定劳动合同违法,但是是否有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要看当地劳动部门出台的规定,不是全国都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没有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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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未提前30天通知给你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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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