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现在已经走完“下家出产证”和“下家付后期款”的流程,正在进行水电等的过户。因为我家是置换,所以签合同前约定了给我们找房装修的缓冲时间,在合同正文部分,写了2月28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交房。但在附则的交易流程中,又写了买方付款三日内要完成交房。买家出尔反尔,指着附则要我们搬走,或者交房租。
请问:
当合同正文和附则出现矛盾的时候,以哪个为准?我家在2月28日前拒不付款也不搬走,有没有产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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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在看一下合同的其他条款,看有没有相关联的条款印证。单单按照你这样的描述,一般附则优先。但也不绝对,要整体看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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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合同的其他条款,看有没有相关联的条款印证。单单按照你这样的描述,一般附则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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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定的条款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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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有缓冲时间,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确定交房时间,你没有违约
追问:缓冲时间是口头约定,中介当时在场,但买家现在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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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新定的条款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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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约定那个优先了,一般说特别条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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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在看一下合同的其他条款,看有没有相关联的条款印证。单单按照你这样的描述,一般附则优先。但也不绝对,要整体看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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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