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将单位的一套集资房以2万元转让费转给同事,有协议,房款对方已付,收据给对方了。现房屋未交钥匙,我要反悔,是否可以以合同无效理由打官司。查阅相关案例,对方都是以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来判定合同有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我该怎么办?2011年本市限购,我就买不成房子了,我能否提起诉讼,理由是这套集资房限制了我购买住房,要求解除合同,能说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