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13年七月份通过**求职到合肥**速递公司合作化揽投部任职快递员。当时揽投部李经理讲的的是无底薪制,多劳多得,按收寄与投递的件数计得工资。因为当时揽投部缺人手,经理讲的是我先熟悉基本工具的使用与投递路线,八月一号上岗并开始计算产量。(原公司规定的是实习期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无产量计算,但经理口头许诺了实习期的产量会计得成工资) 27号报到,之后跟了师傅三天就自己上岗了。 9月5号公司通知去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上班一个月,对公司的整个情况初步了解了,个人性格原因,不太适合合作化揽投部的工作环境。于是我并没有和同来的几个同事一起过去签订劳动合同。 6号我和签了合同的同事一样领了实习期工资1600。 按理说此时我应该离职了。但是出于对合作化的负责和个人尽善尽美的本意,我和李经理商量了做到了15号。走之前经理告诉我产量会核算给我,让我留个联系方式。 因为之前的了解,十一月份应该是发完我八月和九月产量的时间。所以在本月四号发短信给经理询问工资情况。 但是经理的回复却是这样: 李经理您好,我是***。冒昧的联系您就是想问问我之前在速递的工资情况。谢谢。 是这样的,上次我把你的情况报公司了,因为没签合同,公司是按30元每天发放的 您的意思是讲所有投递与收寄的产量是零。对吧。 应该是这样理解 以上问答是我与经理的对话。 在此我就是想问问,公司不按工资核算标准批发工资,是否合理? 我该怎么做? 谢谢。

其它
2013-11-06 17:07: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