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一九九零年五月开始停薪留职三年,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到期回厂报到上班,厂方叫我自行找单位工作,但我一直以来都没有找到工作单位。
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厂方已将我开除,但厂方一直没发通知给我。
我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超时效而不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劳动争议条例》里提到,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不算超时。我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我这算是超时吗?
2、我该怎么办?可以向单位追回被拖欠的社保吗?
3、现在清远染织厂已经转制,我可以补办回下岗失业证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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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1、劳人计(1983)61号文:
第3条:“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第6条:“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2、劳部发(1995)309号文:
第9条: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粤劳社[2000]36号文:
第3条: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企业有岗位的应安排其上岗,无岗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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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时效是60天,你从新计算一下,看看过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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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单位是否登报公告除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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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劳动争议条例》里提到,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不算超时。我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单位在没给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开除我,这合法吗?[/B][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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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劳动争议条例》里提到,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不算超时。我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单位在没给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开除我,这合法吗?[/B] [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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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到今天为止,未收过任何关于开除的通知,怎么办?[/B][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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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超过时效,首先要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证明你知道权益被侵害的时期。然后应该在60日之内提起仲裁。从你所述,应当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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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过60日仲裁时效的仲裁委书面结论,已经丧失胜诉权。法院可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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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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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时效已被《劳动法》修改为六十天;
2、审查单位向你送达开除通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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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份没有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不知你起诉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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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