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权剥夺承租人的权力
请教:
根据国发【1998】第23号及国发【1994】第43号规定,福利性旧房《30年》承租人在支付或扣除房屋的成本价补偿给被拆迁人后,享有被拆迁人的
一切权力。又根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承租人三方共同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无效。又第27条,被拆迁人未经承租人
授权,随意行使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力,协议无效。如;被拆迁人自行处理了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应属无效。
那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合谋随意强行将被拆迁主体-承租人产权置换是违法的。.是否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