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根据国发【1998】第23号及国发【1994】第43号规定,旧房{30]年,承租人在支付或扣除房屋的成本价补偿给被拆迁人后,享有被拆迁人的一切权力。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第13条规定,原承租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共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无效。第27条,未获原承租人授权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行使了承租人权力,协议无效!,那么被拆迁人无权随意强行将被拆迁主体-承租人自行安排或产权置换。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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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谈电话联系。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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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谈电话联系。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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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是需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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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说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政策上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建议您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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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