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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商品房,2012年12月30日满足交房条件,但由于本人原因一直没有正式去收房。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没有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去接收物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接时需要双方书面交接确认手续。请问,我现在去接收房屋,需要承担今年1月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吗?

房产纠纷
2013-10-20 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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