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商品房,2012年12月30日满足交房条件,但由于本人原因一直没有正式去收房。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没有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去接收物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接时需要双方书面交接确认手续。请问,我现在去接收房屋,需要承担今年1月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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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开始交纳,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交付的,由开发商承担,您的情况是12月30日通知交房,但由于您自己的原因未收房,所以这部分费用应由您自己出。也就是说应该从1月份通知你交房之日起就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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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开始交纳,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交付的,由开发商承担,您的情况是12月30日通知交房,但由于您自己的原因未收房,所以这部分费用应由您自己出。也就是说应该从1月份通知你交房之日起就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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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通知你交房之日起就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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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交房之日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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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