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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9月23号工作到10月7号 因为我是在试用期 也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我说我要辞职时 也并未有人告诉我要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没有告诉我要走什么程序 一开始说 我不满一个月试用期是没有工资的 后来又说我没有按公司规定提前10天申请离职 要扣除我10天的工资 当我说到法律的时候 她们又要扣除我三天的工资 而且 她们还以这个月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为由要到11月份才给我发工资 1、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拖欠工资? 2、我觉得扣除三天工资是不合理的 是否正确? 3、工作期间我休息了一天 工资该怎么算? 4、如果我走法律程序 能够争取到的最大利益是什么? 请问大家的帮助 谢谢大家!

劳动纠纷
2013-10-16 07: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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