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想代我公公咨询一下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社保事宜。我公公生于1953年12月8日,居住于龙泉驿区络带镇万兴乡上街22号,从1980年起,一直服务于成都龙泉驿区气象局,在络带镇万兴乡防雹作业点工作,任炮长多年,连续工作已33年,今年12月8日应正式退休。单位从2007年2月开始为作业点的人员购买保险,当时买的是综合险,后来综合险全部转为社保,截止9月,购买时长为6年零8个月,9月的基数为2156,单位缴费258.72,个人缴费金额为172.48。10月10月上午,当我公公去龙泉驿区单位咨询退休事宜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公公这种情况,单位会按照33年工龄,每年补一个月工资,共计3万余元,之前单位认缴社保的金额让我公公退给单位,以后就两清。问题1:单位这种处理方式有何依据?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公怎么样才能让单位为其补缴社保,以保障他老人家退休后的基本温饱?需要提供发些证据,走哪些途径?问题2:像我公公这种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购买未满15年的而事实劳动关系长达30多年的,其它单位是如何处理的?问题3:为何之前单位认缴部分还是员工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