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间棚户区私房。从我父母解放初期买房至今,一直是楼下楼上2层,没有翻建过。1989年经国家机构统一测量面积后地契换成房产证,房产证上写着楼层是一层,面积即是占地面积31平方。那时父母年迈,不了解测量标准,拿到房产证也没与邻居沟通过,以为棚户区私房就是只测占地面积,一直没有异议。现在我们发现了一件不可思议之事:六个相连门牌号(51号乙、51号甲、50、49、48和47号)同时建造的联顶、同高、同结构的二层联排老房(原本同一个老房东),居然有的产证上写1层楼及占地面积;有的写2层楼和2层面积。最近我查阅了70年代国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1982年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17986《房屋测量规范》、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所有标准或规定中有两个定义是一贯的:
1.房屋自然层定义--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坡屋顶内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超过2.1m计入使用面积,在1.2m-2.1m之间按二分之一面积计算。
也就是说,我们一式六家的产证中,有的当年测量结果符合标准,亲眼见到51号甲和49号房产证计入2层。我家房屋二楼的面积没有计入房产证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请教律师,我应通过哪条途径维权。
期待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