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公司签了合同,是2010年3月到2014年3月的合同,合同没有写明工资多少,每个月的工资构成就是2000,还有和公司协商的给200块当时住房公积,也就是说,社保前的工资是2200,2013年9月25日,公司给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要我做到2013年10月24日,在24日把9月和10月的工资给我,还有工作超过3年半给4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公司说只给一个月按2000的补偿给我,我想问一下,那200的住房公积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给,还有在2013年后,每个月公司还会给那个评分的奖金,那个是不是也不用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