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使用年限不一致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着:土。“规划用途为商住,地使用年限自2006年03月16日至2076年03月15日”而开发商给的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却写着:二、本住宅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住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本住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合同上是70年,质量保证书上又是50年,到底以哪个为准,还是开发商玩了什么把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