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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采石厂因为生产技术不行,某采石厂便于2004年1月20日与王某签定一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包某采石厂的生产,某采石厂按照王某承包期内的产量给付王某报酬,承包期为3年,我于2005年1月20日,被介绍到采石厂王某处上班 (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2005年2月5日,我在采石厂内上班时间因事故受伤,现尚在治疗中,据咨询,我的工伤伤残级别约在3级,请问 ,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是被介绍到王某处上班的,王某承包的是生产任务,应由某采石厂承担工伤责任还是应由王某承担工伤责任?如果一次性赔偿,请问,工伤3级,安徽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请告知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7-28 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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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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