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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朋友以偿还为了种地而向银行贷款到期还款为由,先后在我这边借走20余万元,当时允诺为暂时周转,不出一个月就还款,但是之后却一再推脱,直至年底仍未归还,在本年初,同我重新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允诺其子为其担保,但事后变卦,其子不担保(新借款合同已签,但是担保人事后没来签字)。 现在欠款人说要外出打工,说是要用其房屋做抵押(房屋为农垦搬迁楼,保障性住房,没有办下来房证,只有购楼合同、购楼收据发票),她表示目前所欠的钱款也没能力偿还。 请问律师: 1、我现在是否可以起诉该人?(其要外出,而且无担保,是否可以认为其要躲债藏匿?) 2、其住房是否可以用于偿还其所欠债款?(法院是否支持)? 3、其住房要是抵押或者转给我名下,因为房证五年后才会取得,那么现在写一份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那么在法律上是否能有保障? 4、如果其在外期间市区联系,即使起诉的话,是否也会因为无法找到该人而不了了之?

债权债务
2013-09-16 1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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