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被告于98年2月18日及99年2月13日先后自原告处分别借款壹拾万元和壹万元整,用于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双方约定执行月利率壹分捌厘,即月息18%0,被告除于99年2月13日、2000年2月1日及2003年2月1日分别归还借款利息21,300元(其中借条10,000)、 20, 900元和20,000元外,经多次催要,剩余部分本金、利息至今仍未给付。请问:1、可否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偿还借款本息及复利?2、可否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他单位存有的债权?3、已办理房屋抵押,但当时还没有登记部门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可否有效?可否要求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4、财产被保全后,其他债权人可否进行共同分割?5、民间借贷应由法院哪个部门审理?6、由于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率应如何确定?7、请问: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哪一个会对债权人有利?8、由于当地没有银行只有信用社,执行最高四倍利率的规定可否以信用社利率为基准?9、诉讼费的收取是按借贷本金收取、还是按照借贷本金加利息收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