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5月到10月份内,分别向曹女士一人借款16万元.其欠条中明确提出,债权人为曹女士一人,和借款金额.没有偿还利息利率,因为当时说好1年内还清,就没有说要注明利息.
然而,曹女士于2008年11月份,将我告上了法庭.其中,我不明白的是,我欠条上早已注明了债权人是曹女士一人,而她却连同一个85岁的老人家,和曹的女儿,3人一同起诉了我.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睬除曹女士以外的2人呢?甚至我还可以反告曹女士找人污蔑我呢?
还有,在2007年5月份,到2008年10份之间,我已先后还了曹女士8万余元,而她在起诉时,却提出要我8万元为按月息5%来作为利息部分.让我的8万做为利息而不是本金来偿还.请问律师朋友,月息5%是不是高利贷,我可不可以反诉曹女士,主要的是我欠条上就没有注明要偿还利息,哪我是不是可以不用还曹女士的利息部分呢?即使要还也要双方达成协议呢?我的8万元能否在法庭审判后,做为偿还本金部分呢?
还有双方都不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来维护双方的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