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期:租赁期为自2012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4日止;甲方交房日期为:2012年9月2日。租赁期满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归还;如甲方将该物业继续出租或出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租赁期内乙方若将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三、租金、押金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乙方在每月的5日前交租给甲方。
2、本合同签订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和壹个月的房租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甲方应发放收据给乙方。
3、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抵所欠金额,如押金不足以抵付所欠金额,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起五日内补足。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规定的日期交房给乙方使用,并保证附近所载房屋设施完好无缺。
2、乙方使用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易暴等危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须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负责日常损耗品的更换;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拖欠租金超过十日或拖欠管理费、水电费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乙方须无条件迁出该物业且须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对该物业无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等原因造成乙方不再或不能承租该物业,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押金给乙方,如给乙方另外造成经济损失,应另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等原因造成甲方不再或不能出租该物业,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押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如给甲方另外造成经济损失,应另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七、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之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同意或业务需要,不得泄露于无关之他人。
八、甲、乙双方知悉在签署本合同后应另到政府有关租赁管理部门签署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上述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事项:另附家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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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你想了解的是什么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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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