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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样判定是工伤还是意外伤害?如果是工伤的话是不是就应该甲方(单位)负责赔偿呢?我指的是医疗费用。是不是必须鉴定工伤等级才能要求经济补偿?如果伤害程度不够判定等级那是不是就不能申请补偿呢?如果同时买了意外伤害险是不是就能获得两份赔偿?如果意外伤害险是单位买的请问是不是还能得到两份赔偿?

劳动纠纷
2005-07-25 21:04: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是否属于工伤,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如属于工伤,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 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即使达不到伤残的程度,也可以要求承担医疗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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