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温州一家小企业,去年12月来太原租用另一家公司厂房,并挂在其公司名下,但一直为独立核算。本月初公司一名司机因怠工被辞退后,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我现在所挂名的公司补缴09-13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要求支付该期间的法定假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约计2万余元。因我厂在聘用时已明确告知工资内包含保险,由其自行缴纳,他本人也认可。在这四年期间法定假日均有给他放假。且是他与我厂之间的问题,与我现在挂名的那家公司毫无关系,不可能让那家公司给他赔偿。这种情况我该怎么?
-
因为你只是个人,不具备用工资格,所以承担责任需由挂靠单位承担,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社保是法定的,如果你有明确证据证明所支付工资以包含保险的,令当别论
-
积极答辩,向仲裁委陈述
-
第一可以起诉解决,第二可以你们将费用给员工出了就行
-
不服劳动裁决,就到法院起诉。保险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其他问题,未见材料不好判断。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