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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老板不再续约,同时老板也发放了经济补偿金。但后来发现,国家政策有规定《补偿金应是每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而每个月的工资则按合同期满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准》。而自己领到的补偿金只有以上规定的20%。请问律师,这样能否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追讨?从收到经济补偿金到现在已有45天的时间了。

劳动纠纷
2004-07-30 22:00: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是在广东吗?根据修改后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为: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生活补助费不能得到支持;若不是在广东,则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要看企业的性质而定,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应该在争议发生的60天内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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