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开发商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前提下,为避免交房违约,于2011年1月31日强制交房,即给业主发函明确该日期已交房,后来因业主闹得凶,妥协为物业管理费从2011年4月1日开始收取,但未变更交房日期。
合同明确”出卖人在交付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登记后365日办妥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最终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
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按每日100元给予补偿”。
咨询:1、违约期如何计算?是2011年1月31日+365天作为违约期起点,还是2011年4月1日+365天作为违约期起点?
2、如何鉴定是否出卖人责任?法律上如何鉴定不可抗力?是否可以理解为除自然灾害以外,都不属于“不可抗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