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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借款让朋友用,我打好借据内容(标题借据,今借到某某某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小写)300000元。期限为五个月,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三十五。落款人是我签的名)后来放款人没通知我就把借款打给我的朋友,我也没写任何手续说把钱打给朋友,之后朋友还不上钱跑了,我手中没有打款凭证,放款人也不给我打款凭证。现在放款人已经起诉我了,我该怎么办,起诉我的人是不是单凭这张借据就能证明给我现金吗?我打的借据是不是我就该还借款?

债权债务
2013-09-04 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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