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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沈阳的一名业主,我家的商品房是2007年6月8日一次性付款与沈阳**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由出卖人办理该产权证书还没办理,可否对该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纠纷
2013-08-26 15: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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