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1年5月31日进入原公司工作,2013年4月30日离职,共计工作23个月,且在职时直到2012年8月份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且合同中还约定了我的月薪中包含公司应承担的社保部分,也就是说公司并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另有其他原因,导致我在2013年5月提出仲裁申请,并于6月5日领取了受理通知单,昨天早上已经开庭审理,但是对方律师提出我申请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而不予认可,可是作为劳动者,当初没有提出仲裁申请,一是就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仲裁时效是指自有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而我此次申请劳动仲裁,也只是今年春节后公司给我的不平等待遇才产生的争议,如果要说我从进入公司那天起就知道不签合同就属于我明白权利被侵害而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的话,好像我就为了拿那双倍工资一样,我认为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并且如果我真的了解这些情况,我也没必要在此次仲裁中提出支付我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二是因为截止去年7月份,我在公司已经工作超过一年,且我也不想为了找工作而奔波,并且公司为我调了岗,我认为自己也可以学习到新的知识,并且公司也在去年就有了要和员工签合同的意向,只是一直推延到了8月份以后才签的,综合这些因素,我才没有提出支付我双倍工资的请求,因为提出之后,即便公司付给我双倍工资差额,也意味着我在公司干不长久了。所以直到今年我辞职之后,才提出这项请求,请问合理吗,可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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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仲裁委的裁决,如果下来你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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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倍工资时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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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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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