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进入公司`于2010年的8月离职 在这期间工资未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综合保险从我进公司就开始缴纳 公司势力很大` 我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2008年9月到2009年8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局的人受理了但是判我败诉说我过了仲裁时效请问我是否过了仲裁时效我还能主张我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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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2010年8月提起仲裁,可以要求的是2009年8月至2010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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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只能要求后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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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本身不属于工资的内容。因此应当适用劳动争议所应当适用的一年时效。时效经过了就无法再主张权利了。但仍在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仍然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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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起诉法院,要求11月的工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的,仲裁基本倾向单位,起诉法院就会得到合理的支持,你可以当面咨询或直接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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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起,要求最后11个月的工资补偿。您最好请律师代理。仲裁倾向单位的,法院就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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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