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情况是这样的,我2012年7月进入现在工作的单位,当时进公司的时候,直接把我们带到孝感的一个度假村了,当天晚上还签订了个培训协议(事前没有说过),协议上并没有说明培训的具体项目,培训时间是2012年7月到2013年1月,需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需赔偿15000的违约金,并平均分配到服务期内。但是进行了三天的野外拓展培训,就回到了公司,然后在公司进行了1个多月的专业技术培训,都是由公司内部老员工进行培训的。培训协议上也没有指明哪些培训需要多少费用,也没有费用明细和发票之类的。然后今年8月份,我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现在公司要求我赔偿9500的违约金。也没有任何书面的通知和明细说明,都是QQ上说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