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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开始在一小公司上班,每天9小时,没有周六周日,没有法定假日,以会计之名把我招聘进去,干些保管与车间工人的活,扣押25天工资,平时工资总拖后发,没有开户给交保险,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 2013.07.30我递交辞职报告,当时经理口头许诺一个月后走,若提前找到人了我可以提前走。现在反悔了,说三个月后才能走,否则扣工资就当是实习期又多了两个月。咨询劳动局说这种情况随时可以走,一个月也不用等,并且可以拿每个月两倍工资跟保险补交。但是是6月25至今近两个月的工资压着没给。不正常批复我辞职。没签劳动合同我也没证据证明我在那里干了这近半年,怕到时候经理什么都不承认了。我应该取什么证据啊?必须有单位盖章的文件吗?我写个文件工人或主任签字不行吗?不用等一个月就可以结清工资走人吗?我该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13-08-19 12:05: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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