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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王某(当时以为她是房主)租得住房一套,租期是7月1日至11月1日,预付了800元钱(包括700元的房租和100元的水电),后我搬出,李某表示愿在7月13日至10月13日期间以280元/月的价格租住此房,于是我收取了李某940钱(包括840元的房租和100元的水电),让其搬进居住.不料昨天真正的房主来大吼大叫,令李某搬出,我由于害怕,被迫同房主签定协议,表明以后房租由房主收取,遂将钱退还李某.我去找王某,她迟迟不给答复.请问我付了房钱,又没有房住,应该怎样讨回公道?

房产纠纷
2005-07-19 17:38: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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