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在北京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组织的到龙口看房活动中,在销售人员的不实宣传和诱导下,交了2万元,说是保留房号,回来后不想要3日内通知他们可以无条件退款。可是回来一天就通知他们不要了,他们却说钱已入了开发商的账户,我当时签的购房订单所写的定金不退。我的购房订单写的是”签定本单时住宅认购定金为5万元人民币,认购方签定本单后定金不退。我交的是两万元,给我开的收据是2万元房款,订单上盖的是售楼处的章,并不是开发商的章,账号是烟台的一家房产营销公司的账号,实际开发商是另一公司。我签单子的日期是2013年4月27日,但是他们却写的是2012.4.27日,这个订单有效吗?龙口售楼处都是北京这家公司的人,我有跟他们公司签定的看房协议,交钱也是北京这家公司提供的账号,订单上有北京这边公司相关的人员签名,包括销售经理和董事长签名。北京这家公司以隐瞒、欺诈的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我交钱,能在北京起诉他们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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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以欺诈到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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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以欺诈到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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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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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起诉一般需要到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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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在北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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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在不动产所在地诉讼,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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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以欺诈到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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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如果被告在北京则可以在北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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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以欺诈为由起诉对方返还定金,需要在被告所在地起诉,需要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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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