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试用期已经在上家公司离职,在上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乙方在此明确同意,本合同第四条提供的劳动报酬,第五条提供的保险福利足够满足对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乙方所有工作事项的补偿,包括合同期后对乙方的补偿”但是在我离职的时候上家公司没有给我签署同类业务竞争的补偿协议,也没有给我补偿费用,那我在同类公司工作的话,算是违法的么?我不知道这方面在北京市怎么样体现的!
而且,我在上家公司工作的时候,试用期没有给我上保险,我7月31号离职,当月的工资现在拖着不给我发放,我现在已经仲裁他不给我发工资,但是上家公司威胁我要拿这点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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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支付你补偿金,可以在同类公司工作。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且支付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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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违法,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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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如需要帮助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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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搜集相关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补缴社保,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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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积极应诉,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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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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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起诉上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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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的,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内向按月向你支付补偿。未支付补偿的,你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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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