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上海户口人员,在2002年时在上海与我弟弟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了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现在想把我的名字从房产证上撤消。
据说这类情况需要把我的部分按买卖过户给他。
请问按买卖给他时可不可约定我的共有比例,上海房产交易中心的咨询电话说可以,但详细并没有说明。
我的问题是:
1、如果可以对我共有的部分进行约定,最低可约定共有的比例有没有下限。
2、如果可以约定共有比例,是不是在进行买卖过户时按共有比例,而不是按50%来进行缴税。
3、因我本人在上海现在还有一套商品房,如果过户税费是哪些,多少比例,会不会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不能按约定共同拥有比例来交纳买卖的税费,我可不可让我的弟弟把他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我的占%B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