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室内窗户高度均比其他楼层房屋的窗户低300㎜,对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该房屋并未修建完工,买受人对所购房屋往往缺乏直观的认识和判断。此时,当某套房屋与其他房屋相比,在外观、功能、户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时,开发商就更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提醒义务,在合同上也没有注明此处有什么变化,这样的情况,我们怎样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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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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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议看你们合同 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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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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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