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在2011年时购置商品房期房1套,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日交房,实际交房日期2013年7月19日,合同约定违约金按购房款总额每日支付万分之五(不累加),我的购房总额为57.9万元,应该得到多少违约金? 2、开放商拒绝支付以上的违约金,理由:在交纳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前交了定金,当时签了个协议,协议要求7日内交纳首付款,逾期交纳时交纳违约金(因当时售楼员说晚交也没事,而且售楼员没有催着交首付款),因此我逾期交的首付款。因交定金时签的协议没有返给我,定金收据也在签合同时交给开发商了,因此不知道具体晚交了多长时间,但是在正式合同签订中未提及因首付款晚交应违约金的事,现在开发商因晚交房了才提此事,目的就是不给业主违约金,请问开发商所说的成立吗?应该怎样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