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职工在09年8月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已报工伤,评残六级,劳动局理赔了医疗费和伤残津贴,当时达成口头协议,不找单位再要钱,为其安排工作,她不来。今年此职工将我单位告到劳动局仲裁科,要求按工伤条例赔偿,我想咨询,是否过诉讼期限,是否需要此职工提供当时的调解书,肇事者应承担多少责任?仲裁科已受理,还要我单位赔偿,大约20万左右。站在受伤职工的角度当然我支持她去告去仲裁,毕竟普通职工都是弱势群体,受法律保护,但是站在单位的立场,我就想弄明白,理赔到底应理赔多少,我也要对的起我的工作,不能让单位当冤大头,此案件中单位有什么优势?我们去此职工家里去过,她本人身体无残疾,口齿表达能力可以,一直强调自己记忆力不好。望尽早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