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的规定,我于3月5日写了辞职申请希望于4月25日离职(已经提前1个多月),然后已经写好4月份中旬休年假的假条,未来得打申请给总部。之后部门领导突然于3.31日让我交接办理离职手续(正式的辞工书上日期为3月31日),然后让我把未休的年假假条修改,假条的时间为4.1号-4.7日。然后公司按照日工资给我结算年假,请问公司这样是不是合法,我能不能主张未休的年假部分300%工资呢?
问题补充:
根据职工薪酬条例: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让我3月31日办理辞工手续,我还有7天年假未休,是不是公司同意不安排年休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