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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6月20日进入某日资企业工作。合同的签署日期是09年6月20日。公司制度是工作满半年有7天带薪假。即09年12月20日起有七天带薪假。已用掉一天带薪假。我准备在2010年三月份提交辞职信(合同上写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合同)截止四月份6天带薪假公司不给批的情况下,请问未使用的6天带薪假公司应该怎么结算给我?是按三倍薪水结算吗?

其它综合
2011-04-20 20:29: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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