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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单位自2007年开始工作至今,现在企业单方面对职工宣称企业连续一年亏损,目前企业面临下岗,休假和裁员。而且自2012年11月起,每个月将工资“缓发”四分之一。且,最新通知7月、8月工资因为老改制职工退股所以停发2个月。我所在部门领导也把我作为裁员对象对待。请问,此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并且要求企业赔偿我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我的合同续签2次了,是否可以申请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纠纷
2013-07-14 22:33: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追问:第二次签订的时候是在原合同补充事项的空白处,单位人员写上合同自2011XXXX延长至2013XXXX。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视作第二次签订? 还有,如果企业要裁员我。我是否可以申请更多的补偿。因为我们单位基本上是家族企业不是老板的亲属就是主管领导的亲戚。我强留在该单位实属意义不大。不如争取一下更多的补偿。多谢牛律师的指导,期待您的解答。
    解答:算是第二次签订。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 你好 你的请求都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去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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