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期间,早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使用公司的空白合同和客户签了一个6000元的业务,我自己掏钱完成了广告安装和发布工作,然后客户再给的钱,剩下的钱我自己拿走了。
现在一些律师朋友对这个也有争议
有的律师认为6000元的主体是这个合同,如果这个合同交给公司的话,公司就可以获得4000左右的利润,所以我构成职务侵占!甚至按合同算6000元起诉我而不是按实际所得算。
有的律师认为6000元的主体是这个广告牌子,而这个广告牌子公司没有出钱,属于我个人所有,所有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到底是哪个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