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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8月3号我被**公司招聘进去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时间,,到9月3号合同就截止了但是我还是在公司继续上班,也没有签定其他合同,,,而我在9月22号的时候,因为家中突发事件必须马上赶回家中,就没有来的急用书面形式向公司请假,而当时手机没有电了,所以就发了一个短信给公司领导汇报,也同时给公司的同事发了短信说了,因为当时离开公司的时候把一个笔记本电脑带走了,但是没有带在身上而是放在合肥了,但是现在遗失了,国庆节时,应考虑家中各方面的事情,不能在回合肥公司继续工作了,也以短信的形式给公司领导说了离职,公司领导也回短信给我同意了我的离职申请,但是由于我把公司电脑遗失了,我承认赔偿,但是我在公司还有一个月的工资1100元,没有领,我就给公司领导商量用我的工资来抵偿那台笔记本电脑的钱呀,,(那台电脑是公司在2002年11月份购买的,当时价格为3400元,而到我手上的时间是2005年8月份,途中已有几个人使用过)而交给我的时候没有让我写任何的字据.赔偿问题,公司说我的公司不够赔偿,还需要另外在给公司1000元做为赔偿,不然就报警说盗窃.或者其他罪名.

公司企业
2005-10-14 16:01: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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