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96年公出请欠,回来后我工作发生调动(很快),所以我将一切清回的旅程费用票据交给同去的**核销,公司当时考虑怕有帐目处理不清,**(他是销售主管)给我担保说由他负责,这样公司人事部门才给我开令,担保附在人事令上,但是该单位解体后,人事令存根已经没有了,只有当时开令人记得公司是有此规定,现在公安机关在清外地欠款时发现有一笔我和**在外地客户清回的4000元现金的欠条,我和**共同签字的,但是我调转时候,**应该将此冲减的,现在他说记不清了,我没有办理根本不知道他是否冲减,现公安查帐没有冲,要我们共同负责.我唯一有当时调走后,他和我算帐时候他让我往一客户上冲的7000元的财务票据(这时候已是我调走半年后),后来他拿出清欠记录说此处只要回2000,干什么冲7000,他说忘了! ...( 详细经过保密)
-
谢谢你!我们这是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他们也是辅助清欠的,所以管着.我只是想知道如何去找我自己的证据啊!谢谢指教!
-
谢谢各位指教!公安机关说如不还,将移交检查机关,请问是否更加对本人不利.
-
此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