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之前进现在单位的,公司总部在上海,杭州市分公司,现在总公司以经营业绩不佳需要歇业为由要辞退员工,我去年12月份生完小孩,5月份产假结束回来上班。想咨询下,这种情况,哺乳期不满时间段(譬如7-12月)的工资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标准是否按照辞退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另外,在四个月的产假期间,公司没有支付我任何工资,直到上班后将社保局的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后,将产假期间公司支付的社保和公积金扣除后发放给我,但社保局核发的生育津贴低于我的实际工资,差额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工资补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