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劳动监察院申请了劳动仲裁。我是6月10日办理的离职手续,公司只是给我看了5月份的工资但并未结清。并说要扣除我们160小时数(我们是一家具厂,2012年12月及1,2月份,由于公司的订单少,一些部门员工就偶有放假,春节放假也提了前。公司的工资发放仍然按正常上班(每月26天)发放。但统计了我们欠公司小时数,有的达160时(公司是按月工作26天作统计)。我最近辞职,公司答复将扣出我的160时工资,折合近一个月工资,请问一下,这样处理是否合理。我们厂都是按每周休一天来计算工资,周六算的正常上班。所以这160小时,如果有放星期六的话也是算到欠小时数里的。)这样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没剩下啥了。我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并支付入职以来星期六加班工资。我手里只有今年4,5月份的考勤记录。还不是原件是公司张贴出来我照相保存下来的,也没工资明细,但有银行每月的工资总数。就这点东西都得到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