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威海,经过中介方和房主达成协议,合同已签,签合同时中介说没有个人所得税,只有契税和其他过户费用,而过户当天又出现个人所得税,问房管局他们说个税是由于房主是第二套房,但之前签署的三方买卖合同上的过户费用是我承担,请律师帮我出出注意,这费用应该我掏吗?假如我掏的话中介方又有无责任呢,他们没告诉我清楚呀合同上关于过户费用是这样写的:“该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那即使是这样约定的,那个人所得税是应该我交吗?麻烦律师帮帮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